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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

2017年12月01日 14:38  点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有关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考试。根据省自考委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组织,明确工作责任

 (一)、评卷工作由河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具体组织、安排、检查和验收。学校成立评卷领导组,由主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全校评卷工作。

  2、按规定和要求聘请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

  3、负责评卷工作人员守则的实施。

  4、加强评卷场所管理。评卷场地由学校集中设立、统一管理。各院系可根据任务量大小设立若干评卷室,对评卷室统一编号、统一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评卷教师与管理人员一律佩戴证件上岗,无关人员不得出入评卷场地,严禁私自将答卷带出评卷室。

  5、掌握评卷进度,检查评卷质量,监督各环节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按时完成任务。

  6、处理有政治错误的答卷及评卷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结果报省自考委。

(二)、承担评卷任务的院系成立本专业及有关课程评卷工作领导机构,由院系领导或专家教授担任组长。其职责是:

  1、在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持所承担的评卷工作。

  2、推选评卷教师和质量检查教师,组成课程评卷组和质量检查组,并将各组成员名单报校评卷领导组审核。

  3、组织所有参与评卷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习“评卷工作人员守则”,教育评卷工作人员认真遵守评卷纪律,圆满完成评卷任务。

  4、贯彻执行评卷要求,保证评卷质量。

(三)、建立答卷保管室,明确答卷保管室管理制度。答卷保管室要做到铁门、铁窗 、防火、放水、防盗、防鼠,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制度,答卷存放期间昼夜24小时不得少于两人值班。答卷保管室由校自考办工作人员直接管理,最少有三人组成。其职责是:

 1、做好答卷的接送、保密、收发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2、按规定时间到省招办接收答卷,做到数量清点无误,交接手续完备。.

3、接卷运回校答卷保管室后,在下发时间前,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本检查。

4、做好答卷的发放、回收工作。严格交接手续,严防答卷丢失损坏。

5、防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答卷保管人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改动答卷的答案和分数。

二、加强评卷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评卷规范

  评卷实行按课程管理。对评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评卷分为试评、正式评卷、复查、总分合计、总分复核、总复查六个步骤。

(一)    、试评

1、组织骨干教师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说明,拟出评卷补充意见,经上报同意后组织全体教师进行试评。

2、试评以课程评卷组为单位组织实施。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参与该课程评卷、复查、总复查的教师均要参加试评。

3、每门课程除选择、填空题外,其他类型的试题至少试评10份,所有评卷人员都能掌握给分标准。

4、试评一律用铅笔记分。

5、试评中发现试题有差错时,要及时报告省考办,以便研究处理。

(二)、正式评卷

1、课程评卷组依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说明以及试评后的评卷补充意见,制定评卷细则。

2、采用流水作业方法进行评卷,专人阅专题,不许一人评阅试卷。作文和论述性试题要有二人共同评阅。

3、评卷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水笔,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工整。只能在卷面上作评卷的统一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

4、试评答卷要重新评阅。

5、评卷是要按答题评分要求,对小题或论述题、演算题的分段、论点、演算步骤分别评分,并将所评分数用工整的阿拉伯数字加在课程评卷组统一规定的地方。评分只记得分,不记负分,未答题或答题错误的记零分。小题各要点得分之和等于小题得分,各小题得分之和等于大题得分。大题得分要写在大题题首“得分”栏内,并在“评卷人”栏内签上全名。考生用红笔或铅笔答题、私自加页答题一律不予评阅记分。

6、遇有重大政治问题的答卷,交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7、若有发现倒装、密封不严等情况,要及时送交校答卷保管室处理,不准擅自拆装,若发现卷面有标记或作弊嫌疑(如雷同卷)等,照常评分,并按要求填写和上报《评卷异常情况登记表》。

8、每本答卷同一大题评分结束后,在答卷封面相应大题号后“评卷人签名”栏内签上全名,以示负责,不得先在封面上签名后评卷,以免漏评。

9、非评卷时间除答卷保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留答卷。每次评卷结束后,负责领送答卷人员要及时将答卷交还校答卷保管室。

(三)、复查

1、复查工作由课程评卷组完成,可以互查,也可指定专人负责。一人可复查若干大题、也可复查全卷。复查教师对已评的所有答卷要认真细致地逐题检查。一是检查每大题的小题份合计与题首“得分”是否一致,二是检查评分是否公正、客观,对评分标准的把握是否适当。

2、复查教师对原评分数确需更改时,在原分数上划一斜线,在其旁边记上新的得分,用“○”圈住,并在旁边签上全名以示负责,改动分数和签名一律用红色圆珠笔。

3、论述题、作文题等,与原评卷人的评分有重大差别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定。

4、漏评的答卷一律退回,由评卷教师评阅后再进行复查。

5、复查时、凡小题分数有变动时,题首“等分”栏内的分数要作相应变动。每份答卷复查后,要将分工复查的大题题首得分正确地过渡到卷首相应大题的“得分”栏内,并在分工复查的大题题首“复查人”栏内签名。

6、每本答卷复查结束后,在答卷封面相应大题号的“复查人签名”栏内签上自己的全名。

(四)、总分合计

1、专人负责卷面总分合计工作。凡漏评未复查的答卷一律退回评卷人或复查教师处理。既无分数,又无“0”的试题不能视作0分,应作漏评处理。

2、合分时,首先将每大题的小题分合计与题首得分对比,题首得分与卷首相应大题得分对比,均正确后,将卷首各大题得分合计(小数四舍五入)并填入卷首“总分”栏内,并在“核分人”栏内签上全名。记分和签名一律用红色圆珠笔。

3、核分人不准更改所有得分,如遇第2条两个对比不一致时,要退回复查教师更正后再行合分。

4、漏评的答卷份数超过该课程答卷总数5%时,应停止合分、并向系领导小组报告。

5、将55—64分之间的所有答卷夹入纸条或对角折叠,供总复查教师复查。

(五)、总分复核

1、总分复核对每份答卷的总分合计起监督作用。

2、核对每大题首得分与卷首相应大题得分,卷首大题得分合计与核分人所记总分是否一致。

3、总分错时,用红色圆珠笔在原分数上划一斜线,在旁边记上正确的总分,将正确的总分用“○”圈住,并在卷首“复查”栏内签上全名。其他类型的错误则退回复查教师处理。

(六)、总复查

1、总复查由课程评卷质量检查组负责。这是对该课程答卷分的全面质量检查,要由业务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2、除重点复查55—56分之间的全部答卷外,还要从其它分数的答卷中随机抽取该课程适当比例的答卷进行复查。

3、总复查教师既要检查卷面各处合分是否有误,又要检查给分宽严是否适度,切实做到给分有力,扣分有据。

4、在有小题得分改动时,相应答题的题首得分,卷首分以及总分均要相应改动,改动后的分数用“○”圈住,并签上自己的全名。改分和签名一律用蓝色圆珠笔。

5、对于55—64分之间的所有答卷,不论总分有无改动,都要在卷首计分表下面的“复查总分”栏内填写总分,并在“总复查人(签名)”栏内签上全名。同时,将卷首“总分”栏内的分数划去,抽查其它答卷时,对低于55分的答卷经复查升为及格的,要写出文字材料说明加分理由,否则,加上的分数视为无效。

6、评卷结束后,由学校对不及格答卷在卷首总分栏处统一加盖“不合格”印戳。

三、 做好评卷总结工作,严格执行奖惩规定

(一)、做好评卷总结工作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课程评卷组要将评卷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说明的意见等进行全面地总结,并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课程评分细则》、《试题定性评估表》等一并交评卷领导组上报省考办。具体要求是:

1、当次全校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任务量、涉及到的院(系)、动用的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人数等。

2、为搞好当次评卷工作提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如:答卷保管和评卷场地的准备,设备和工作、生活用品的准备,人员的组织、动员等。

3、为搞好当次评卷工作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和采取的措施。

4、对评卷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有无重大事情的发生,有哪些感人事迹等。

5、为搞好评卷工作,提高评卷质量,有哪些值得推荐和应予表扬的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对今后工作的打算、建议等。

(二)、严格执行奖惩规定

1、评卷工作结束后,根据省考办提供各省辖市考办全面复合答卷时发现的错评、漏评(按小题数计错)、合分错误、未对55—64分答卷进行复查(按全卷的大题数计差错)、低于55分经复查升为及格但未写文字材料说明加分理由的(按改动分数的处数计差错)等统计差错率。差错率是差错总数与评卷任务数的百分比。

不及格答卷漏盖“不合格”印戳按份数计差错。

不同差错率的奖罚办法:

(1)、按每门课程评卷任务数,以500份以下,501—2000份,2001—4000份,4001份以上四个档次区分,其评卷差错率分别不超过0.2%、0.3%、0.4%、0.5%的,按该课程评卷费的15%计发奖励费。

(2)、按每门课程评卷任务数,以500份以下,501—2000份,2001—4000份,4001份以上四个档次区分,其评卷差错率分别超过0.8%、0.9%、1.2%、1.5%的,扣罚课程评卷费的10%。

2、对于评卷管理人员和课程评卷工作人员违纪,或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答卷损坏、丢失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纪,影响评卷质量和自学考试声誉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3、对于各省辖市考办全面复核时发现的漏评、错评、未按要求复查55—64分答卷等,由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通知有关课程评卷人员到省考办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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