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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06日 06: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人教育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核的方式。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检查作业等符合测量和评价教学效果的方式。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条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分别作为必修课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按省自考委要求评定成绩。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四条  函授教育的命题教师由院、系选派。拟定试卷经院(系)教研室主任审查、院(系)领导签字后,方可印制使用。

    自学考试命题教师按省自考委要求选派。

    第五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同时拟定题型和份量大体相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由考试部门选择使用。

    第六条  命题原则

    以所学教材为依据,突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深、广、难、易适度,通过考核能测量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情况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命题要求

    1、试题类型与数量。每份试卷一般应在40个小题以上,题型要多样,填空、选择(单项、多项)、判断、辨析、简答、论述、翻译、作文等搭配要适度。

    2、难易程度搭配比例。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的占40%,较难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  

    3、知识能力层次搭配要恰当,一般记忆占20%,理解占30%,简单应用占35%,综合运用占l5%。

    4、主、客观试题比例。客观性试题,如选择、判断、填空、填图等应占40%以下;主观性试题,如计算、证明、论述、作文、翻译等应占60%以上。

    5、命题既要反映教材内容本身的重点,避免章节内容平均分配题量,又要照顾到试题的覆盖面,防止集中少数章节。

    6、选择题的编制、题干要清楚,备选答案至少要有四个,其中正确的答案要准确,其余答案要似真非真。在同一套试卷中,一个试题不能给另一试题的解答有所提示。

    7、命题时要作出参考答案和评分说明。答案和评分说明要准确、简洁、规范。

    8、考试时间一般为l20分钟,最多不得超过180分钟。

    第八条  为保证试卷及时、整洁、清晰,各种考试命题确定后,命题教师将试题交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九条  教学主管部门应对每次考试设立主考和副主考,对本部门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成立3-4人的考场巡视组,负责巡视各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选派本校责任心强、公正无私的教学或行政人员担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固定桌椅教室作为考场,要保证学生前后左右间距符合考场规则要求,避免造成考生不经意违规现象。

    第十二条  按标准考场30人以下,不超出50人应设监考教师2人,50人以上考场至少设监考教师3人。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证入场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期间生病)者,必须持有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校医院复诊,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因事申请缓考者,原则上一律不准假(除直系亲属出现意外亡故)。请假审批程序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核准,主管院长审批后,教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  凡确定为考场的教室,所有学生必须把课桌内的物品全部带走。进入考场的学生,除考试必配用具外,其它带人考场的物品,集中放在考场内。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场附近应设立考务办公室,主考(或副主考)及考务办主任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实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单,交考务办公室。考卷不得无故在监考人员手中滞留或保存。

第四章  考试违纪和舞弊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现象:

    1、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入场不主动交出者;

    2、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案交他人抄袭者;

    3、考场内交头接耳、大声喧哗者;

    4、偷看、抄袭书籍资料或他人试卷者;

    5、桌面、椅背、墙周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没有及时清理者;

    6、冒名顶替、换卷或无故离开考场者;

    7、不按时交卷者;

    8、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9、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与干扰其他考生答卷行为者。

第十八条  监考一经发现考场有违纪者,应即告知考生违纪,试卷为零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单上。对违纪生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由考务办提交成教院(院务会、办公会),再作以下处理:

    1、该科成绩记零分,准予毕业前补考。

    2、取消该课程学制年限内补考资格。

    3、勒令退学取消学籍。

   不经成教院研究,任何个人不得对违纪学生作出任何承诺和处理。

4、自考生按省自考办考务考籍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补考违纪或作弊者,以及无故不参加补考者,学制年限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章  阅卷与登分

第二十条  阅卷由考务办统一组织。一般采用集中时间、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不经允许教师个人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评阅。

第二十一条  阅卷前,评卷小组要根据命题教师给出的参考答案和评分说明,集体讨论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严禁随意分和人情分。

第二十二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第二十三条  考试后一周内评出成绩,评卷教师登记成绩清单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成教院教务科。成绩改动处必须有评卷负责人签字。试卷按班级统一保管至毕业后两年,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登分一律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填写,不及格以及缺考、作弊、缓考,必须用红色笔在成绩栏左下角标明。补考后成绩用兰色笔填写在成绩栏右上角。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公布,并明确告知学生补考时间。各函授站、教学点成绩应于每学期学生补考后将学生考核成绩提交成教院教务科。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必须有专人填写和保管。学生毕业后教学管理部门应填写“班级成绩一览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表和学籍直接受成人教育学院检查或调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出或转抄。校外单位需查阅者,须持公函与成人教育学院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查阅。校内有关单位查阅者,经成教院同意当面查阅,不得取走。

第七章  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命题教师要对试题严格保密,不得泄题或变相泄题。考前辅导或复习中不划复习范围,不出复习提纲。

第二十九条  试卷在传递、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应减少中间环节和涉卷人员。试卷保管不得少于两人,明确责任,把好试卷保密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函授站(教学点)学员的考试工作参照执行,自考工作上级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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